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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购房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11-14 00:20

购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购房契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契税优惠政策的总体精神是“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购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三、夫妻房更名费用优惠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要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免征契税(凭: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出示)、离婚证(民政部门出示)、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原件、申请书)。夫妻之前房屋过户时夫妻双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如:个人所得税:房屋价值的10%或者房款的1%,房屋差值的20%。

四、继承房产费用优惠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过赠与的方式过户房产也是需要缴纳契税的;除了作为奋斗目标的房子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也是需要进行房产过户的即:夫妻更名、继承、多套房产之间的过户。夫妻更名:夫妻之间更名(即由一方变成另一方),在办理的过程中可以免征契税、个税以及营业税。继承房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的话,可以免征契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产的话则需要缴纳契税。多套房产之间的过户: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非夫妻之间房产过户的话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个税和契税以及交易费等。如果以赠与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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